112年7月20日教育部函

主旨:函轉衛生福利部為落實個資保護,維護民眾權益,重申須落實防疫個資管理稽核並進行宣導,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7月20日臺教資通字第1120070556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保護於疫情期間所蒐集的防疫個資,各持有機關應於每年自行辦理資通安全稽核作業,而依據教育部臺教資(四)字第1110077085號函(如附件三),處理有關防疫個資作業時,請依「防疫個人資料稽核指引」及「實聯制措施指引」(如附件四、五)為原則,其稽核重點包括:(1)蒐集告知義務、(2)個資保存期限、(3)安全防護作業、(4)銷毀佐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