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教育部112年07月18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2879號,有關「有關本部部屬機關(構)、大專校院及所屬國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其設置需符合「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請查照。」乙案。
說明:
一、依鈞部112年07月18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2879號函辦理。
二、本校相關單位如設置具有行動支付功能之自動販賣機,請參照「各機關對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限制使用原則」及相關資安規定,詳原函說明。
三、文擬奉核後轉知本校行政教學單位周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