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各級學校推動生物特徵辨識技術相關資通訊服務,請落實個人資料保護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2年12月21日臺教資通字第1122705167號函辦理。
二、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之資通訊系統,應取得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之同意,如當事人拒絕應提供替代方案,並依循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禁止目的外利用,於屆期或離校時銷毀。
三、如若單位有蒐集前揭事項生物特徵辨識資料之系統,請於113年3月1日(星期五)前,逕復至(ivy@thu.edu.tw)之電子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