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3年11月7日教育部函

主旨:檢送各級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之注意事項(如附件),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3年11月7日臺教資通字第1130105433號函辦理。
二、為保障學生隱私,本校教職同仁使用網路平台上傳學生作業時,應落實帳號權限管理設定,嚴格控管學生作業的存取權限,避免學生個資外洩,並加強宣導數位素養教育,教導學生如何保護個人資訊。教師應遵守相關法規,妥善保管學生作業,並於課程結束後依規定處理。
三、另於處理個人資料時,應注意以下法規:
(一)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1條第3項「個人資料蒐集之特定目的消失或期限屆滿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之請求,刪除、停止處理或利用該個人資料。」,當事人之影片應於作業批改完成後立即刪除並下架,並確保離線備份皆已刪除。
(二)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16條「公務機關對個人資料之利用,除第六條第一項所規定資料外,應於執行法定職務必要範圍內為之,並與蒐集之特定目的相符。」,僅蒐集適當、相關且限於處理目的所必要之個人資料,處理及利用時,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28條第1項「公務機關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致個人資料遭不法蒐集、處理、利用或其他侵害當事人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應注意當事人影片或其他個人資料是否正當使用及留存,以避免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