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6月20日教育部函

主旨:函轉請各大專校院加強宣導教職員工及學生個人資料保護觀念,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6月20日臺教資通字第1140065023號函辦理。
二、為避免校內教職員工及學生團體(如學生會、社團等)在處理學生個人資料時觸法,教育部提醒各校務必強化並宣導《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
三、最小化原則與安全管理:僅蒐集業務所需之最小範圍個資,並建立完善的資料存取與處理機制,確保個資安全。
四、明確告知與同意:蒐集個資前,須清楚告知當事人蒐集目的、資料類別、利用方式及權利等事項,並取得其同意。
五、尊重權益與目的限制:個資的蒐集、處理、利用應尊重當事人權益,不得超出特定目的範圍,避免侵犯隱私。
六、資料刪除與停止使用:當蒐集目的達成或使用期限到期時,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要求刪除或停止使用個資。
七、違法處理即時停止與刪除:若有違反個資法情事,應主動或依當事人要求,立即停止並刪除相關資料。
八、請將上述注意事項轉知學生會等組織,並提醒學生重視並落實個人資料保護的重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