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2月4日教育部函

主旨:檢送「學校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蒐集及使用個人資料指引」及「學校使用生物特徵辨識技術個人資料保護指引」各1份,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並轉知所屬。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4年2月4日臺教資通字第1132705044號書函辦理。
二、為特定目的使用資通系統或服務、生物特徵辨識技術蒐集、處理及利用教職員生或家長之個人資料時,應遵循個資法相關規定,並參酌指引內容,注意資料蒐集最小化、處理及利用不得逾越特定目的、尊重當事人權益、且存取控制應採最小權限原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