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本校各單位辦理個人資料蒐集、文件製作及網站公告時,應落實最小必要蒐集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隱碼處理,請查照並確實辦理。
說明:
一、依國家發展委員會103年12月31日發資字第1031501471號函、教育部104年1月9日臺教資(四)字第1030195617號函、教育部110年9月15日臺教資(四)字第1100125917號函、個人資料保護法及本校個人資料保護管理程序辦理。
二、為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各單位行文、網站公告、郵件表單、名冊、附件或其他文件,如涉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之登載或顯示,應統一遮蓋身分證編號後4碼,即第7碼至第10碼,並以「*」取代;如另有特殊用途,則依相關規定辦理。
三、各單位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時,應有明確特定目的,不得逾越業務目的之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關聯。辦理活動報名、會議簽到、課程研習、問卷調查、系統申請、證書製發、獎補助申請、費用核銷或其他業務表單時,應先檢視各項蒐集欄位之必要性。
四、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具高度識別性,除法令規定或業務必要外,不得蒐集完整字號。若僅為避免同名同姓或輔助身分辨識,請優先採用學號、教職員編號、校內帳號、電子郵件等替代方式;確有必要使用者,應以足以達成目的之部分欄位為限。
五、過往已蒐集、製作或公告之文件,如含有完整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或未依規定遮蓋後4碼者,請各單位依內部程序儘速檢視並修正;如已公告於網站,應同步更新、移除或重新上傳隱碼後之版本。
六、部分碼、遮蔽後資料或經處理後之資料,如仍可搭配姓名、單位、學號、聯絡方式或其他資料識別特定個人,仍屬個人資料,應依個人資料保護相關規定妥善保存、控管權限及限制使用範圍,不得任意公開、轉傳或供原蒐集目的外使用。
七、請各單位確實落實個人資料最小必要蒐集、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隱碼處理及安全維護作業,並依權責自行檢視所屬表單、文件及網站公告內容,避免過度蒐集或不當揭露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