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函轉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9次會議紀錄摘要各1份,請貴校於蒐集、處理及利用消費者個人資料時,應確實遵守相關個人資料保護法規,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5年9月1日臺教高(一)字第1152202877號函辦理。
二、依來函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宣導重點,為維護個人資料權益,各單位於辦理各項涉外業務、推廣教育、活動報名、會員機制或商品/服務交易等業務,涉及蒐集、處理及利用(含行銷)個人資料時,應嚴格落實《個人資料保護法》(下稱個資法)相關規定:
(一)蒐集、處理及利用須有合法依據:依個資法第5條規定,蒐集、處理或利用應符誠信原則,不得逾越特定目的之必要範圍。基於契約或類似契約關係蒐集之資料,僅得於該契約事務目的之必要範圍內利用;如擬進行原目的外之利用(例如分享予其他單位、合作夥伴或關係組織),應依個資法第20條第1項第6款規定,具體明確告知當事人分享之目的、對象、資料範圍及影響,並單獨取得當事人之同意。
(二)尊重當事人拒絕行銷權:依個資法第20條第2項及第3項規定,利用個人資料進行業務行銷或推廣時,於首次行銷時即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之方式(且由本校負擔費用);當事人如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應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進行行銷。
(三)避免過度蒐集及未授權共享: 切勿巧立名目任意蒐集無關個資,落實蒐集「最小必要欄位」,亦不得逕將當事人過去之所有歷史紀錄或個資全面綑綁提供他人使用。
三、請各單位檢視目前業務流程、表單、報名網站及相關利用行為,如有未符個資法規定之處,請儘速依規定完成調整與導正,共同維護資訊安全與個資權益。
四、檢附教育部原函、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籌備處115年8月19日個資籌法字第1150002320號函及行政院消費者保護會第99次會議紀錄摘要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