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為保障本校教職員生之資通訊安全環境與強化資通安全產品管理,重申各單位應特別注意「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相關規定」,敬請查照並轉知所屬配合辦理。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111年9月5日臺教資(四)字第1112703805號函「111年全國大專校院資安長會議」紀錄辦理。
二、本校屬私立大專校院得參照「國立大專校院資通安全維護作業指引」強化資安事宜,准此訂立本規定。
三、新辦公務用資通訊產品採購,請單位應依規定所列建議處理。
四、學校「委外契約」或「場地租借使用規定」,應明訂不得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之產品(含軟體、硬體及服務),並請廠商填具切結書。
五、既有之公務用資通訊產品,如為「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相關規定」所列樣態者,請於辦理全校資訊資產盤點時一併清查,並紀錄於「危害國家資通安全設備盤點表」管理。
六、若有任何問題,敬請洽詢圖資處陳先生(分機30238)。
相關附件請參考連結:限制使用危害國家資通安全產品相關規定